汽车三包都明确了什么
2013-03-11 16:15:00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要评论
[提要]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 三包责任
《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规定》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等要求;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明确 退换条件
《规定》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明确 责任免除
《规定》明确,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明确 争议处理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规定》指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明确 罚则
《规定》明确,生产者如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如果没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尽到销售者义务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修理者未尽到修理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违反三包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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