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8 12:36:00 作者: 来源:布衣侯
2月24日最近,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针对丰田大规模召回汽车而未包括中国国内消费者一事),质检总局对此事高度关注,并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一家国际知名企业的一起涉及质量问题的有全球性影响的事件,在能够进行“追问”并要求“解释”,应该看作是一个进步。然而,“丰田召回门”时间从爆发至今已长达近两年时间,这个“追问”来得迟了些吧?!
为了提醒一下健忘的人,我们不妨来个回顾:就在一年前的几乎同一时刻,中国质检局针对肇始于北美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对国内消费者提出了“丰田部分车型消费警示”。而此警示发布仅几天后丰田章男即来华“鞠躬道歉”,因此绝不能说质检局对“丰田召回门”采取了漠视的态度。但是,质监局何以仅仅发布了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而非采取“追问”(国家职能部门介入方式)来处理这一事件呢?而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之前,丰田在华销售的系列产品中诸如锐志漏油、断轴,皇冠系列车型方向机突然锁死,直到“汉兰达坡”事件,质检局的声音不能说缺乏,起码是不够响亮的,而这一切,却与中国消费者息息相关。
“丰田汽车公司在日、美、英、德等市场连续实施召回行动,召回汽车近170万辆”,“连续”的起点时间在何时?如此长时间内中国市场受到忽视,原因何在?果如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称:此次没有在中国大陆市场实施召回,是由于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那么上文中涉及的车型及其故障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丰田方能否将大陆所使用的“发动机或配件”与召回产品所使用的相关部件做一个详细的对比表?如果质检局要求丰田方作解释,这些内容都应包括在内。
更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追问”,而是即使“追问”有了结果,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责任方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涉及汽车质量的法律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今仍是部门立法,效力有限。当初丰田章男就曾经说过“依照(产品事故发生所在国)的法律处理”这样的话,而今天,我们即使述诸法律,却仍缺少相应的支撑。
“打铁还需自身硬”,质检局的“追问”应该肯定,但我们更应关注“追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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