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副效益显现 过度维权事件频出
2013-03-14 11:02:00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我要评论
[提要]在媒体的炒作下,“3·15”的副效益开始显现,“过度维权”事件频频出现。
在媒体的炒作下,“3·15”的副效益开始显现,“过度维权”频频出现。
与汽车厂家相比,消费者依然弱势,多数情况是消费者维权难,但也有不少维权行为并不合理。近年来,在汽车消费维权领域,经常出现砸车、堵门、敲诈等恶性事件。特别是“3·15”前夕,个别媒体和消费者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让维权行为变了味儿。媒体铆足了劲儿,希望能够通过爆炸性的案例一炮打响,厂家和商家,则是战战兢兢,唯恐“被维权”、“被典型”。
汽车业内维权专家冒晓光介绍,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对“过度维权”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看,如果车主在维权时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滥用法律诉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
“事实上,消费者的过度维权大多数是厂家和商家逼出来的。”冒晓光认为,在他接触过的很多维权案例中,往往都是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反馈到经销商那里,但经销商并不重视,厂家和商家互相推诿,最终消费者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采取过激行为。他认为,由于多数情况是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维权证据收集难、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因此,对“过度维权”的判断标准要慎重。
在厂家和商家给出合理解决办法时,如果还有消费者“过度维权”怎么办?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比如在新车交付后不久,消费者发现车身有划痕,或者哪里有小瑕疵,就强烈要求退车或换车,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以堵门、闹事威胁商家。
可以说,这并不是法治社会正常、健康的消费生态。随着“三包”和“召回”新规的实施,厂家和商家将受到越来越规范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专家并不建议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要想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有前瞻意识,努力做到防范在先、维权在后,争取把消费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遇到问题时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找商家和厂家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就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消协调解、媒体投诉、行政申诉、仲裁申诉、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当用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冒晓光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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