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卫星定位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实现动态监督
2014-07-09 09:11:00 来源:人民网-汽车频道 我要评论
[提要]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7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首次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7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首次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
据介绍,《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办法》首次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办法》首次规定拥有50辆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车货总重12吨以上)或者半挂型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办法》还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办法》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另据介绍,自2015年1月1日起,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包括三类)、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简称“两客一危”)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自2014年7月1日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之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企业和半挂牵引车,应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并接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在办理运营手续时对上述安装和接入系统情况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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